撤销三年不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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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撤销三年不使用?
依据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、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:"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该商标。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后,通知当事人限期答辩并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。"
撤销三年不使用必要性
1、商标注册人要注意保存有时间记录的商标使用证据;
2、注册人与使用人名义不符时,务必要办理商标变更、转让或使用许可备案手续;
3、一旦收到商标局《提交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》,务必在两个月内提交,否则注册商标将被撤销。
4、因在先权利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不要轻易放弃复审,在复审中提起引证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案,获胜把握很大。
5、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指:不可抗力,政府政策性限制,破产清算,其他不可归责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。